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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结伙入室疯狂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7 08:18:30
本网讯(蒋湘华 雷娜)
2013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平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玮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平伙同李端钱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江东村58号出租房,李端钱在一旁放风,李平用自制的插卡工具打开失主许电波居住的房屋门后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事后,李平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销赃给李云(另行处理)。 2012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平、李刚窜至桂林市环城北一路一住宅楼,二人用万能钥匙打开失主黄敏居住的房屋门后进入室内,把书房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二人从厨房拿菜刀把主卧室的房间门撬开,将卧室桌子抽屉内盗走金戒指一枚、玉四块、手机一部。事后,二人将电脑以1800元的价格、金戒指以2400元的价格、玉以5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云,二人将赃款平分。 2012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玮驾驶小轿车搭被告人李平、李刚窜至桂林市空明西路一住宅楼,李玮在楼下放风,李刚用万能钥匙打开失主沈峰居住的房屋门后与李平进入室内,李平盗得手机两部和1600余元人民币及耳环一对,李刚盗得数码相机一部。事后,三人将耳环和手机丢弃,数码相机销赃给李云,得款500元。 此后,被告人李平、李刚、李玮在桂林市七星区、叠彩区、秀峰区、象山区入室盗窃多起。盗走多名失主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财物,共计价值35084.5元。其中被告人李平参与盗窃九起,犯罪数额价值35084.5元;被告人李刚参与盗窃八起,犯罪数额共计价值32775.5元;被告人李玮参与盗窃五起,犯罪数额共计价值18274元。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李平、李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均多次实施盗窃,均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李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李刚、李玮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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