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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男子不思悔改再盗窃领刑2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07 09:10:38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3月6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金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蒋金洪随身携带起子、剪刀、折叠刀等工具,窜至南昌县莲塘镇综合市场东侧北出口与莲塘大道交界处的康乐大药房旁,见人行道口停放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未上锁,便将该摩托车发动后盗走,当骑行至莲塘大道新城丽景酒店正对面的路边时,被闻讯追赶而来的失主方晓林及付海等人拦获并报警。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22元。案发后,赃物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收缴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蒋金洪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金洪曾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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