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贩卖冰毒为挣九百 未成年人被罚九千
发布时间:2011-09-19 16:2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海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森、丁海平事先商议好以每管“冰”(甲基苯丙胺)450元的价格,由丁海平出资900元,由李森在海拉尔区河东名流歌厅李文(在逃)处购买了两管“冰”。后被告人丁海平于同年11月13日接到吸毒人员王连明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将从李文(在逃)处购买的两管“冰”中的一管以450元的价格卖给王连平,丁海平与王连明在约定的海拉尔区河东友谊超市附近的草原其其格饭店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丁海平、吸毒人员王连明身上扣押两管“冰”(白色粉末),重量经技术部门称量为0.6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4.4%。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海平、李森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之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