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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世股东签字转让股份 荒唐决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9-20 11:25: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涛)
人死近一年后却在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将股权转让他人,这样的荒唐事让杨先生的家人很愤怒,遂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笔者上午获悉,北京市房山法院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的妻子及3位儿女向法院诉称,杨先生于2006年12月因病离世,四人作为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对其所享有的北京明星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份有法定的继承权。2007年9月,该公司召开了所谓的股东大会并作出了一份决议书,在该决议书上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将杨先生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四原告于2010年才知道股权被转让一事,四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决议无效。 北京明星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已全部发生变更,并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而涉诉的股东会决议系由公司售出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作出,公司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该公司原先实际上由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一人管理、经营,股东会签名系陈某某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是杨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四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杨先生的继承人应当知道其作为股东的情况,在其去世后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事务和遗产进行处理,之所以等到四年后再起诉,是因为公司原来处于亏损状态,现在公司有了起色,四原告才到法院起诉,是为了谋求公司财产。 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承认是自己代为签名,签名时已明知杨先生去世的事实。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9月该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原股东杨先生已经去世,没有证据表明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系杨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杨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亦未授权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代为处分相应股份;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实为冒用了杨先生的名义所形成,内容上不真实,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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