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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理性对待传媒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1-09-20 13:52:14


    当前,司法审判领域经常成为舆论的焦点,从“许霆案”、“梁丽案”、“飙车案”、“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等,任何一起案件都可能因为信息传播方式上的偏差或误导,而招致舆论非议,迅速升温为全国性的热点公共事件,有些时候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损害。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处理媒体言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当前网络时代,媒体甚至变成一种难以约束的力量,很难说不对司法构成一定的影响。因为在网络世界里,理性的公共论坛尚未形成,还缺乏正确的道德评判标准,可谓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媒体的不当言论,有时会影响司法独立审判,妨碍法官理性选择。传统的观点认为司法不应该受到传媒的不当影响,包括不应该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有些传媒机构对于司法审判,没有保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待决的案件,往往预先作出不客观,甚至是歪曲事实的报道及有偏向的评判,导致传媒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对法官正确的作成裁判形成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公正。

    传媒舆论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种体现,也不能对传媒舆论中人民群众的言论进行限制。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过程中,公众都有权利议论和判断。即使某一个问题引起了舆论风波,即使一时因某个问题人言滔滔,但只要假以时日,让时间去沉淀一下,那还是“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时间毕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时,在我国当前不可否认的是有时传媒确实也起到了某种权利救济的功能,许多根据法律被排除在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外的案件,甚至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案件,正是在网络等舆论的压力下,得到公正而有效的解决。因此,对媒体可能的偏见和误导,应当通过完善审判独立制度解决,而不是给媒体施以有形或无形的枷锁。

    传媒是法院及法官不可回避的,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与舆论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从司法制度和法院自身问题入手,如果司法制度具有足够健全的机制,法官具有足够理性的定力,面对传媒舆论,始终保持一颗公平正义之心,以良知根据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并把从公众形形色色的判断中比较、分析做出合法合理的选择作为参考,从而作出裁判。那么受到传媒舆论负面作用就不会很大。但问题在于,评论者往往为引人注目,总是言词激进。毕竟传媒与人的关系是紧密的,法官也不是世界的绝缘体,法官同样是法律庇护下的公民。要绝对隔绝传媒言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除了要求法官自身对舆论闭目塞听、充耳不闻,几乎别无他途。

    法官生活工作中如何平衡司法实践过程中因身份造成的冲突,应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造就一支合格的法官职业队伍。使法官明白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手中拥有司法权力,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官职业特性要求他们慎之又慎,依法作出裁判。使他们明白法官不同于普通公民,司法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其性质决定了司法实践必须保持中立,法律和人民赋予其“评判正义”的职责,也要求法官须慎言笃行,摒弃私心杂念,排除包括传媒在内的各种外来干扰,相信自己的所办案件是铁案,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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