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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出狱后贩毒 再次获刑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1-09-20 16:5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9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赃款一百元,上缴国库。

    2011年3月17日11时许,马宁接到杨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市医药公司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00元钱出售净重0.15克的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宁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马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马宁到案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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