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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后事隔十余年 索要补偿金及房屋
发布时间:2011-09-21 13:51: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小花)
房屋被拆除后开发公司未支付房屋补偿金,时隔十余年后被拆迁人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当时的房屋补偿金一万余元,并要求补偿房屋一套。日前,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8年,北京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对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石景山区某村25号院约42.7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但并未按相关规定支付房屋补偿价款18074.56元,更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任何房屋补偿。后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资产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的精神,原开发公司的住宅楼所有权全部划归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由其继续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及核税手续,承担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原告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时居民房改售房价格支付购房对价,支付原告房屋补偿价18074.56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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