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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院摔伤出院后死亡 5子女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21 14:1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农民黄喜球等5人把老母亲托养在福利院,不料老人在福利院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后出院,不料老人回家3天后死亡。5子女认为福利院护理行为不当,导致母亲伤势严重不治身亡,为此起诉福利院索赔。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8年12月2日,黄喜球等5兄弟姐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社会福利院(下简称福利院)签订自费托养协议,把母亲托养在福利院。托养期限从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老人入院时已年满82岁,行动以坐轮椅为主,福利院即以其身体状况,定托养护理等级为特级护理。2009年6月10日零时许,福利院的护理员在抱黄喜球母亲下床坐轮椅过程中,因其不小心,碰到老人的右膝盖,使得其右膝盖淤血,当时护理员用了消痛止痛酊给老人擦拭。2009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福利院把黄喜球母亲送到卫生院拍片检查,没有骨折现象。检查结束后,于上午8 时30 分送回福利院处。下午5 时许,老人出现意识障碍,抽筋等症状,福利院即电话联系黄喜球等人。黄喜球等人来到福利院的护理室后,便拨打急救电话,把母亲送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昏迷查因一脑血管急外;右前臂、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右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老人入院治疗一天后,黄喜球等人即要求出院,老人出院回家后,不料于2009 年6 月14 日死亡。

    黄喜球等5人即将福利院起诉至宜州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利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福利院在护理过程中,护理行为不当,导致其母亲跌倒,右脑损伤出血破入脑室,同时,福利院未尽职责及时反馈被托养人的伤情给原告,延误了其母亲最佳的诊疗时机,导致其母亲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福利院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宜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黄喜球母亲在福利院托养期间,福利院按协议已履行了其义务。因福利院本身只是带着“帮助养老、养残”的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不是一般的医疗机构。在被托养人出现突发情况后,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做了处置。法院指出,黄喜球等人在其母亲医治有所好转情况下,没有继续治疗,而是主动要求出院回家,致使其母亲出院三天后死亡。黄喜球母亲死亡后亦没有相关部门作出的死亡鉴定结论,死因不明确。从现有的证据分析看,黄喜球等人无法证实其母亲的最后死亡与福利院的护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黄喜球母亲本身也已年事已高,身体随时有不适的可能。福利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亦履行了其在托养协议中的义务。黄喜球等人请求福利院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宜州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喜球等5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喜球等5人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由福利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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