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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停车场丢失 游泳馆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1 14:57: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游泳时将电动车停靠在游泳馆的停车场,车子被盗失主起诉虽未付费亦获得赔偿。9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新余市某游泳馆赔偿原告应小龙2350元。
2011年6月10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原告骑一电动车到被告处游泳,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经营的游泳馆外停车场,并将车锁好。下午16时原告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立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并要求被告处理,被告拒之不理。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2350元。 被告辩称,该停车场是被告无偿提供给游泳人员停放车辆的,原告车辆被盗不属原、被告间的合同服务范围,双方仅是存在游泳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被盗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收取原告停车费,但被告向原告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客观上是一种营销策略,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该行为是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被告却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原告车辆被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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