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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拒付货款 货主起诉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21 15:0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9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光荣、李辉欠原告徐高平货款16496元,李辉欠原告徐高平货款11491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0年8月27日被告李光荣、李辉分二次在原告处购买铝材,计货款16496元,且两被告均在销货卡上签字确认。2010年7月、12月被告李辉两次在原告处购买铝材,二次合计欠货款11491元,且被告李辉在销货卡上签字确认。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两被告均借故未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购得原告铝材后,拒不及时支付货款,对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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