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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抢劫中学生 虽只负责看管亦领刑
发布时间:2011-09-21 15:2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1年9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家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9年9月6日晚21时许,张家文被同伴刘海邀集,与其他6人携带砍刀守候在董家中学旁拦截下晚自习的董家中学学生。刘海安排分工,其他人分成三组先后强行将董家中学5个学生带至董家中学附近山上,张家文负责在山上看管这些被带来的学生。刘海等人采用持刀言语威胁和殴打、搜身的方式,抢得OPPOA90手机一部、现金128元。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文目无国法,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家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家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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