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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患儿医院就诊不治身亡 家属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22 10:2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青平 潘丽平)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利用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樟树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陈佐珍、陈建伟1.1万元。

    原告系患儿小颖(已故,三岁,化名)的父母,2010年3月18日,小颖因发热、咳嗽于14:20分许到被告门诊儿科处就诊,门诊医师建议患儿住院治疗,患儿家属要求在门诊观察治疗。回家后约19时许,患儿突然精神萎靡,呼吸困难,颜面口唇发绛,遂呼120送至被告处,拟重症肺炎收住院。并给予相应治疗。但23:00患儿口吐多量红色泡沫痰,23:05呼吸、心跳停止,患儿于3月18日23时35分宣告死亡。患儿死亡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过失造成患儿小颖死亡,就其医疗事故争议向宜春市卫生局申请鉴定。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死亡赔偿的相关事项,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68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宜春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各自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致认为该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儿之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患儿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医疗过失仅起轻微作用,故被告只应负轻微责任。故法院利用诉前调解机制,深入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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