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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病情恶化胎儿死腹中 夫妻起诉医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22 10:3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易灿)   2011年9月20日,家住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岜仑村的张国儿、林爱芬夫妇终于领取了赔偿款3.8万元,至此,一起矛盾尖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地。

    2010年8月11日,张国儿带怀孕8个月的妻子林爱芬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拟“先兆早产”收住院,入院诊断:孕1产0,妊娠35周;头位;先兆早产。23时15分听胎心音时闻及不清楚,急行B超检查,提示晚孕单死胎、头位。8月12日21时,林爱芬自然娩出一死男婴,产妇继续住院观察治疗,于8月18日出院。最后诊断:孕1产1,妊娠35周,顺产;头位;死胎;胎儿脐带扭转;急性肠炎;轻度贫血。住院期间总共花费医药费1980.21元,林爱芬夫妇预交医药费1000元,尚欠980.21元。

    林爱芬夫妇认为,该对产妇诊疗过程中行动迟缓,没有作任何救护措施,对产妇不进行监护,致使产妇病情恶化并导致胎儿死于腹中,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林爱芬夫妇的亲戚书写大幅横额标语,组织上百人到该院静坐,要求医院满足死者家属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出面调停,林爱芬夫妇才求助法律途径,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77622.53元。

    该案受理以后,经广西医学会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吃透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国儿、林爱芬医药费等共计3.8万元。协议达成后,医院当庭向林爱芬夫妇支付了3.8 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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