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足球宝贝写真被随意转载 权利人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1-09-23 13:3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翡)   日前,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五洲纵横体育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2010年6月,原告与四位模特签订了《模特平面拍摄协议》,委托摄影师付某拍摄以上述四位模特为主要人物的“世界杯足球宝贝写真”,共计照片15张。另外,原告与摄影师付某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获得上述15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01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址为www.espnstar.com.cn的网站上使用了上述15幅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2000元。    

    被告五洲纵横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次,原告经济损失计算不合理,远高于同类照片许可使用的价格;同时,被告使用的涉案照片是时事评论性照片,具有较强的实效性,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付某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付某将世界杯足球宝贝作品的著作权自2010年6月10日起转移至原告,因此,原告对15张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espnstar.com.cn 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虽答辩称其使用涉案照片的性质为时事评论,但涉案照片来源于原告定制,并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因此被告的使用方式不是合理使用,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赔偿数额,法院通过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支出、创作难度、被告主观过错、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北京五洲纵横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两千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