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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擅自卖地建房 单位及责任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23 14:00: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国华 陈翀)   村小组成员协商后多次非法转让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房,村小组及责任人村小组长和会计一起被判处刑罚。9月22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下后山村民小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金生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陈立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08年12月至至案发前,被告人李金生担任日峰镇回上村下后山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陈立成担任下后山村民小组会计。从200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金生、陈立成经与村小组成员商量后,在村民大会中部分村民不同意,且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以下后山组的名义,非法转让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约4600m2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数额52万余元,所得赃款,部分已分给本组村民,部分用于村小组费用开支。被告人李金生和陈立成分别于今年4月和7月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退出所得赃款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下后山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李金生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纵容等作用,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立成在单位犯罪中起实施犯罪且起了较大的作用,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李金生作为被告单位的代表人,其自首的情节依法适用于被告单位,故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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