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邓艳玲 潘丽平)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樟树市福城街道办事处吴家巷村委会沙堎刘家村民小组返还原告黄永文支付的定金6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承包横洲头大禾田合同,合同约定:经被告代表和社员一致同意,将横洲头大禾田承包给原告,总面积约22亩,承包期为三年,自2010年至2012年12月止,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20元,三年承包费需一次交清,共计7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交给了被告600元定金。由于原告没有在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承包费给被告,被告于同年7月上旬将已发包给原告的大禾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亩每年100元的承包费发包给黄小平。原告在得知此情况下找被告,被告以原告未交承包费为由不予理睬,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又对反诉进行了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未能及时将承包费给被告,是造成被告将已发包给原告的大禾田再发包给黄小平的主要原因,也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被告撤回了反诉,故法院对被告的反诉不做处理。被告在把禾田发包给黄小平之前没有通知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返还原告给付的定金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和可得利益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对大禾田进行耕作,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