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王海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竟因未做尸检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家属。9月2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来琴、裴小康、裴秀丽、裴国防(四人均系被保险人裴某的家属)保险金50000元。
2010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26日0时至2011年12月25日24时,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受益人为裴某的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裴某于2011年3月12日因故身亡,事发第二天裴某家属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14日派人在裴某家进行勘察并现场拍照,但并未当场通知裴某家属对遗体进行尸检。原告裴某的家属对裴某进行安葬后,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被告却因未对裴某做尸检为由拒绝理赔。另查明,四原告均系裴某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裴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裴某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死亡,被告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故四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裴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能及时通知而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裴某家属对裴某遗体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核实裴某的死亡原因,是被告过失行为所致,故不能作为不履行保险合同的抗辩理由,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