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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妻子致残 妻子诉离索赔获准
发布时间:2011-09-27 09:2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丈夫殴打妻子致残,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吴晓梅与被告赖正华离婚,被告赖正华赔偿原告吴晓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40余元。

    2007年4月,原告吴晓梅经人介绍与被告赖正华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1月11日,双方在上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从2008年8月份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8月20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再次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经上高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原告的伤势初步评定为轻微伤。同年8月24日,经南港派出所调解,被告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后原告的伤势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600元,为治疗眼伤花去医疗费4986.75元。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5840余元。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结婚半年即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治疗眼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其右眼几乎失明,达到伤残十级,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应当予以核减。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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