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9月22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依法判令被告蔡艳玲赔偿原告晏荣华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68.96元。
2010年9月15日,上岗前没有受到任何培训的晏荣华在蔡艳玲开办的未办理营业执照且车间里也没有标注安全生产注意规程的工厂工作时,踩到机器旁边的钢管,身体失去平衡,右手按在高速运转机器的皮带上,右手的食、中指末节被轧伤。蔡艳玲随即将晏荣华送到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2010年10月18日,蔡艳玲与晏荣华约定,再给晏荣华2500元钱,作为回家后疗养的费用,“从2010年10月18日后一切问题与蔡艳玲无关”。晏荣华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出院。后晏荣华到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八级。因被告蔡艳玲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395.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晏荣华受雇于被告蔡艳玲,在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蔡艳玲作为雇主,对原告晏荣华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到伤害后,被告仅仅支付原告2500元,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追加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予免责;但雇员的重大过失仅是雇主减轻赔偿的依据,且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2568.9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500元,蔡艳玲仍应追加赔偿40068.96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