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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放水起争执 重伤他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27 12:5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刘相吉)
两村民因农田放水发生争执,一村民用锄头将另一村民打翻在地。9月23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三海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雪根的经济损失82172.47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4日7时许,被告人邓三海扛锄头来到窑俚村的“喜坑”田里放水耕田,因放水之事与被害人袁雪根发生争执,袁雪根用小竹鞭打了邓三海脸部,并声称 “打死你”,邓三海认为袁雪根要打死他,于是便产生先将袁雪根打死的想法,并持锄头击打袁雪根的头部。邓三海见袁雪根头部出血,认为伤势严重无法医治,干脆把他打死,又持锄头朝袁雪根头部击打,见其不动后,认为袁雪根已死亡才离开现场。邓三海回到村里后,在池塘洗去锄头血迹,在家换下衣裤鞋子,逃到其父母务工的吉水县城。次日7点30分,同村村民邓秋生发现受伤的袁雪根,连忙告诉袁雪根的哥哥等人。袁雪根的哥哥等家人将袁雪根送至吉水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袁雪根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三海赔偿了被害人袁雪根的医药费1000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雪根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3010.47元,交通费162元,误工费3600元(900元/月×4个月),护理费3600元(900元/月×4个月),营养费600元(5元/天×120天),伙食补助费1200元(10元/天×120),后续手术治疗费20000元,共计82172.4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三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锄头击打他人头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三海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三海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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