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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不慎致伤他人 定作人赔偿后又追偿
发布时间:2011-09-27 14:2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晓波)   在承揽作业中操作不当致伤他人,定作人代为赔偿后行驶追偿权。9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修水县法院作出的该起追偿权纠纷。

    2009年梁兴承包了修水县新湾乡陈家大桥的建设工程,请徐杰用挖掘机在其要求下进行作业。二人口头约定,按实际作业每小时100元支付报酬。2010年1月1日,徐杰在作业过程中放挖掘机支架时砸伤雇员梁振伟的右脚,致使梁兴赔偿梁振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4300元。后梁兴将徐杰起诉到法院,梁兴认为其与徐杰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要求追偿为其垫付的44300元,徐杰辩称其与梁兴之间系雇佣关系,梁振伟所受损失应由梁兴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梁兴与徐杰口头约定,徐杰按照梁兴的要求进行挖机作业,并按实际作业每小时100元支付报酬,梁兴与徐杰之间由此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徐杰在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他人受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梁振伟在工作过程中,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应负同等责任。因梁振伟与梁兴系雇佣关系,故该责任应由梁兴代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徐杰返还梁兴22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徐杰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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