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隆瑾)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彦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4日,原告李彦与被告中国移动石城县分公司(下称石城移动公司)签订一份《电信服务合同协议》,之后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点播了六家网络公司的增值短信服务,该六家公司依照原告的点播提供了相应服务,并在发送给原告的短信中注明了收费情况。原告查询话费时发现被告收取了原告72.4元的增值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收取增值服务费,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遂将被告告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增值服务费144.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入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的移动通信网络申请、定制、收发与被告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原告同意被告根据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向原告代为收取信息费,故被告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协议向原告收取服务费。原告向六家公司定制信息服务后,六家公司提示了信息收费标准,之后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信息服务,原告依约定应该交纳信息服务费,被告依据上述六家公司的委托,向原告收取信息服务费不违法。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