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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过错酿车祸 分别担责共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9 10:37: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毛凯欢)   9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富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6200元;剩余部分损失22800元由被告温昌杰、温九根承担40%,原告吴富民自行承担60%。

    2010年7月28日,原告吴富民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发出超车信号,欲超越行驶在前方的被告温昌杰驾驶的低速自卸车(该车已投保交强险)。被告温昌杰发现原告欲超其车,但未及时靠右让道。当双方行驶至被告温九根堆放在该路段的煤堆边时,原告吴富民强行超越被告温昌杰车辆,导致所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撞在煤堆边的石头上,倒地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吴富民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未戴安全头盔,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温昌杰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温九根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上占道堆放煤和石头,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留下了安全隐患,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吴富民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温昌杰驾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7000元,被告温昌杰、温九根共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富民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其未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失扩大,故原告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温昌杰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有让路条件下未及时靠右让路,被告温九根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占用公路堆放煤和石头,给车辆通行留下了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两被告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温昌杰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额部分,由原告吴富民、被告温昌杰、被告温九根按过错责任予以承担。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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