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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针不做皮试致患者休克 “土郎中”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09-29 10:4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曾亮)   9月2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土郎中不按操作规程为患者注射青霉素致患者产生过敏反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生赔偿原告肖仪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54.99元。

    2010年11月15日,肖仪臀部发炎在县医院检查后,医生开好青霉素等消炎针剂给肖仪,肖仪因时间紧便带药物回家。下午4时左右,肖仪到刘生的私人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打针。刘生在打针前没有对肖仪进行皮试,肖仪注射青霉素后产生过敏反应,被送往县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及消化道出血。12月9日,肖仪治愈出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6702.99元。12月31日,双方就医疗费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约定“刘生在2007年1月5日前付清肖仪医疗费3800元,如有一方违反协定,责任由一方全部负责”。但刘生在约定时间内只支付了800元,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行医,导致肖仪人身损害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协议真实合法,刘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6702.99元与协议约定赔偿金额3800元不一致的处理,涉及到协议中“如有一方违反协定,责任由一方全部负责”含义的解析问题,原告当初与被告签协议是基于双方系老熟人的考虑才只要求赔付3800元,但这个让步有限定条件即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全部履行。因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全部履行,从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及守约者的原则理解,此话应解析为刘生如果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则应当对肖仪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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