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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当庭撤诉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1-09-29 11:11: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青华)
因错误将“王来金”写成“王来军”,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当真实被告王来金提出异议后,原告胡世平当庭表示撤回对王来军的起诉。2011年9月2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撤回对王来军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胡世平在万安县枧头镇建村村陂组兴建水库,于2006年在万安县至涧田乡的柏油路和水库之间修建一条土路。2011年,被告在土路边建厂,装载建筑材料和货物的汽车破坏土路多处,且被告毁坏厂边的一段土路及土路的附属设施,并准备在该土路用围墙围住。原告多次找到所在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要起诉的实际侵权人为“王来金”,而并非“王来军”,虽属同一人但名字不准确。原告起诉应该具备起诉的基本要件,本案被告姓名不对,被告主体不适格。法官依法对原告行使释明权后,原告当庭表示撤回对王来军的起诉。因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准许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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