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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欠款子不认 查明事实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1-09-29 11:1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父亲生前因经营石料厂租赁挖机欠下他人租赁费,父亲病亡后儿子却拒不认债。9月2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朱建强偿还原告向郁香挖机租赁费2.8万元。
2009年,被告朱建强之父朱贵发因经营石料厂的需要,租赁原告向郁香的挖机。2010年4月5日,经双方结算,租赁费共计2.8万元,因无现金给付,朱贵发当即出具一张欠条。不久,朱贵发突发疾病死亡,其独子朱建强(即被告)继承了朱贵发价值50多万元的石料厂及其房屋等遗产。之后,原告向郁香多次向被告朱建强索要欠款,朱建强均以其父没有该欠款为由拒付。经笔迹鉴定,该欠条确系朱贵发亲笔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建强之亡父朱贵发欠原告向郁香挖机租赁费,有其亡父朱贵发出具的欠条为据,足以认定。朱贵发病亡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被告朱建强,所继承的遗产足以偿还原告欠款,其借故拒付于法不符,于理不当。原告向郁香诉请被告朱建强偿还欠款,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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