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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男子旅馆内贩卖海洛因领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30 09:16: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9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映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赃款,上缴国库。

    2011年5月5日13时许,王映健收取吸毒人员姚某给50元好处费后,帮姚某购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王映健将毒品海洛因送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鸿麟旅馆203号房交给姚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当场在房间内缴获王映健卖给姚某的净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从王映健身上缴获人民币36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映健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映健有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映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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