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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游戏受伤 学校玩伴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30 09:58: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儿童课间玩耍不慎摔伤,校方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各方均有过错共担责任。2011年9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新余市某小学赔偿原告郭颖文各项损失5297.71元;其余五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5297.7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二至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学生,2011年3月3日上午11点,原告与上述五被告在校园内玩游戏中受伤,故上述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被告未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于该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本案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7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辩称:此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过错而引起,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于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三、四、六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第二、五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教育管理机构,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但该案事发时为学生课间休息时间,第一被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事发时有值班老师在走廊等地进行巡视,更不能证明值班老师对上述学生的不安全行为给予了及时、有效的制止;第一被告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制度的监督与落实方面不到位,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与其余五被告作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在课间活动时,除应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外,还应注意自己行为的适度性,以避免伤及他人。于该损害的发生,上述各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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