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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洗浴溺亡 浴池方赔偿9万
发布时间:2011-09-30 15:03: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病弱男子到浴池洗澡,不慎溺水身亡。9月29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浅水湾浴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2010年12月10日,家住上高县城的市民王爱国到浅水湾浴池洗澡溺亡。王爱国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申请,结果表明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遂以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浅水湾浴池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费用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患有多种疾病,明知自身行动不便,应由家人陪护,却不注意自身安全独自洗浴造成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爱国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令浴池管理者赔偿王爱国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30%,总计9万余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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