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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实施AA制 夫向妻借款应还
发布时间:2011-09-30 15:06: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款并拒绝偿还,妻子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丈夫偿还欠款。9月28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赵卫国偿还原告李秀芸欠款2万元。

    原告李秀芸与被告赵卫国系夫妻关系。2008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2009年12月15日,丈夫赵卫国在帮助朋友打理生意期间,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李秀芸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李秀芸和赵卫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卫国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赵卫国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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