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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虽已生效 共同债务仍须偿还
发布时间:2011-10-08 14:4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国昭)   本以为生效离婚判决共同债务归男方偿还,谁料自己仍被判承担还款责任。10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言洋偿还原告朱丽借款本金50000元。

    原告朱丽与被告李言洋之妻系朋友,2009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买房,定于2011年9月5日偿还。但期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另查明,被告提出在与其妻离婚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该笔借款由其妻清偿;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该笔借款系被告李言洋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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