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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0-08 15:23: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9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桂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0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桂根驾驶货车往丰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交叉路口时,遇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饶某,因被告人李桂根占道行驶,未减速慢行,致该货车左侧车厢尾部撞挂饶某。饶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同年12月16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饶某负次要责任。2009年6月17日经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121426元,被告人李桂根赔偿4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桂根在本村委会书记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桂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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