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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审判+司法建议:1+1>2
——记湖南绥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二三事
作者:谭历伟   发布时间:2011-10-09 10:13:32


    今年以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在诉前对潜在风险发出预警,在诉中凝聚起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在判后知微见著警示防范类似纠纷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月,绥宁法院发送关于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司法建议3份,建议回应率100%,问题化解率100%,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建议工作也得到绥宁籍全国人大代表和湖南省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诉前预警,有效防止申请信息公开案蔓延

    今年9月,绥宁县林业局退休职工曾某等3人到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全县的社保信息公开,遭到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拒绝。随后,曾某等3人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9日,原绥宁县二轻局下属的改制企业职工项某等6人就同样事项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绥宁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敏感地认识到,该案件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类似的“诉潮”,严重影响到区域的和谐稳定,甚至会蔓延开去,届时后果不堪设想。于是,紧急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给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绥宁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县县委书记、县长均在司法建议书上做出批示,并专门指派一名副县长协调处理该类纠纷。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积极回应司法建议,主动来到绥宁法院协调案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两起案件当事人已经到绥宁法院撤回起诉。

    对于绥宁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湖南省人大代表、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先光认为,绥宁法院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以法律前瞻的眼光,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使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举措新,效果好。

    诉中聚力,合力化解群体性行政赔偿案

    今年八月,绥宁县原城关、长铺粮站住户付建红等45人从绥宁县人民法院领取到通风、采光、侵占土地等赔偿费用共计32万元。至此,历时三年的绥宁县原城关、长铺粮站45户住户告状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违规规划设计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2004年9月,绥宁县人民政府对绥宁县粮食局所属的城关、长铺粮站进行企业改制。2005年11月21日绥宁县人民政府代替城关、长铺粮站与张家界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城关、长铺粮站房地转让协议。张家界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地产权后即委托绥宁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对该宗地进行设计。2006年8月绥宁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按实地面积绘制了“绥宁县鑫泰花园规划总平面图”。同年9月15日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未经严格审核,在该规划图上签署了“同意该规划平面图”的审核意见。在该规划实施过程中,原城关、长铺粮站住户付建红等45人发现,自家房子红线图内的部分土地也被圈进了绥宁县鑫泰花园规划的红线图内。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为此绥宁县原城关、长铺粮站住户付建红等45人多次到省、市上访,并引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高度关注。2009年5月,绥宁县原城关、长铺粮站住户付建红等45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绥宁县人民政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属地原则”为由,将该案转交绥宁县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案件经过绥宁法院多次协调无果。2010年7月8日,绥宁法院向绥宁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化解原城关、长铺粮站住户付建红等45人与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许可及行政赔偿争议”的司法建议,并得到该县县委政府以及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积极回应,期间绥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办理第三人鑫泰花园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产权登记。2010年9月29日,绥宁县委政府指定由该县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信访、国土等部门参与、约请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鑫泰花园”项目开发商协调处理此案,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家界鑫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付建红等45户通风、采光、侵占土地等费用32万元。

    当过基层法院院长,现为湖南省人大代表、绥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梁晓明认为,绥宁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有效凝聚了化解矛盾的合力,促使一件“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既使普通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又为政府化解了信访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成功典范。

    判后警示,促进行政机关规范用工

    今年5月,绥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主管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

    陈某在1970年被招工,1977年7月1日转正,1986年3月调绥宁县乐安乡畜医站工作,1987年6月调绥宁县竹舟江乡兽医站工作,1988年调绥宁县黄桑兽医站,1996年10月1日与被告单位绥宁县畜牧水产局订立劳动合同,于2002年6月因病去世。因其工作单位系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告绥宁县畜牧水产局未支付陈某工资,陈某死亡后其家属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

    案件经调处并结案。事后,绥宁法院研判认为,该类纠纷属事业单位改制(由自收自支改为财政拨款)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由行政任用改为平等协商用工)过程中,由于有关行政机关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2号《关于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不当而出现的比较普遍的现象,并极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于是,绥宁法院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

    该份建议得到了该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7月29日,该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将在该县农口系统的水利站、电管站、经管站、林业站、农技站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清查,并要求对各主管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立即纠正。

    长期关注劳动用工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绥宁县党坪乡芷坪村党支部书记李友妹认为,绥宁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知微见著,发现案件背后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使得整个司法活动的效果1+1>2。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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