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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在校早恋被处罚 跳楼致残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10-09 13:28: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琨)
广西省宾阳县某中学17岁的小雨(化名),自认不能承受因早恋被学校处罚带来的压力,从教学楼跳轻生致残。10月8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雨向校方索赔的诉讼请求。
小雨诉称,其就读于宾阳县某中学。校方以小雨谈恋爱为由对其给予了记大过处分,并在每个教室门口张贴通告,公布原告早恋的事情,因此导致小雨在学校承受着无形压力,走到哪里都受到同学们的议论、歧视。2010年5月的一天早晨小雨从该校教学楼纵身跳下轻生致伤。治愈后经鉴定构成七级、十级伤残。小雨认为,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其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的60%的责任,即应赔偿其各项损失140245.58元。 校方辩称:校方发现小雨有在校恋爱的情况后,并未立即处分。经过两个月的教育警醒,校方在确认小雨仍不悔改情况下,才对小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此校方对小雨的教育、管理行为并没有任何过错。但小雨并未理解作为学校对其的良苦用心,仍不思悔悟,因其与家长的长期隔阂,造成小雨的心理问题。校方与小雨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事发时小雨将近年满18周岁,学校不可能掌握每一位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一举一动,学校对其不承担监护责任,只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责任。校方对小雨已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校方的教育管理行为与小雨的自杀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在某中学学习期间有恋爱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制度。校方根据小雨所犯错误的程度,对其进行教育、疏导之后,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违反工作要求,校方行为并无不当,不具违法性。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小雨缺乏基本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自身心理脆弱,不能正确对待生活学习和家庭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有限,从而产生轻生念头,跳楼自杀,导致了小雨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校方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过程中,对小雨尽到了相关的义务,其主观没有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人身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小雨受到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校方不负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驳回小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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