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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丈夫借款 法院判决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1-10-09 14:08: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夫妻因关系不睦分居生活,其间丈夫向他人借巨款后未予偿还,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清偿。近日,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连带责任偿还请求。

    周龙与李兰因夫妻关系不睦自2002年分居生活。2009年10月25日周龙因经营加油站需要,出具《借条》向罗剑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同年11月25日周龙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罗剑借款65000元用于经营,约定月利率1%,用款期限为2010年3月。到期后周龙因未按约履行偿还义务,罗剑遂将周龙与李兰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龙两次出具《借条》向原告罗剑共借款125000元,因此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应当按约偿还。该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周龙、李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认为其夫妻已分居多年,但没有提举证据证明原告罗剑借款时与被告周龙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原告罗剑知道二被告有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李兰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罗剑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由被告周龙、李兰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罗剑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并对其中的65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利息。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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