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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太极推手受伤 健身馆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09 14:1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苏慕先生在附近的太极健身馆进行咨询体验。不料在太极推手的体验中,两次被打倒在地受伤。为此,他将太极健身馆和教练诉至法庭索赔损失7万余元。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秦教练无须担责,太极健身馆赔偿18428.76元的一审判决。

    苏慕先生于去年3月4日傍晚,来到闵行区太极健身馆咨询相关情况。鉴于苏先生对太极颇有兴趣且尚有基础,便与秦教练双双来到训练大厅,相互推手进行体验,却几番摔倒在地。离开健身馆不久,苏先生感觉右肩十分疼痛,便返回健身馆找秦教练要求去医院治疗。秦教练让其稍等片刻。苏先生却由于疼痛难耐,随即去了医院,并就被人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闵行中心医院经验伤给出了“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增宽,右肩锁关节损伤”的诊断。当晚,苏先生又至市六医院门诊,被诊断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未见血气胸征象”。医院给予“8”字带固定处理。半月后,苏先生再至闵行中心医院门诊,诉因头部外伤,有头晕现象。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苏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锁骨内侧段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右肱骨及锁骨外侧端骨挫伤伴肩关节积液等,未达等级伤残。苏先生将太极健身馆和秦教练诉至法院,要求秦教练赔偿损失7万余元,太极健身馆承担连带责任。

    健身馆辩称,苏先生的所有诉请与其没有关系,而且认为,从警方调取的笔录来看,苏先生的受伤实际上与秦教练也无关。秦教练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查明,太极健身馆于2009年12月18日设立,公司为普通合伙企业,秦教练系健身馆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同时担任教练。秦教练自幼习武10多年,教授太极亦近10年。

    法院认为,双方相互推手体验太极拳一事均无异议。秦教练作为常年习拳的专业教练,理应对推手体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故秦教练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秦教练系健身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苏先生损害,故健身馆对秦教练的上述行为理应承担责任。苏先生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由健身馆对苏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苏先生之伤未达伤残等级,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损失,法庭进行了核定。秦教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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