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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失当致三岁孩童瘫痪 家属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10-10 11:11: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起进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进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41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9月23日,原告出现感冒症状后,其外祖母带其到被告诊所诊治,并由被告王进接诊。之后连续三天被告均以治疗感冒对原告用药和针剂,直到25日下午才建议原告转县人民医院治疗,县人民医院则建议其到江西省儿童医院检查治疗。9月28日,江西省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并住院治疗,后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但因治疗不及时导致原告下肢瘫痪。

    2010年2月25日,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得损害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为此原告就前期的医疗费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30%,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的40%,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元。

    2010年11月19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86693.60元,鉴定费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另查,原告及其父母均系农业户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进是诊所的个体医生,在给原告诊治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患方的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发生和伤残鉴定定残时,原告及其父母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应按2009年当地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前次已向法院提起诉请,并判决给予了赔偿,再次诉请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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