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第三人财保公司付给原告陈云珍200765元,扣除已预付的90000元,还需支付110765元;剩余赔偿款计币149762.24元由被告创兴公司负担。扣除已支付的108500元,还需支付41262.24元。
法院查明,2010年3月30日12时08分,司机罗龙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沪昆高速时,车辆刮撞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冲出右侧护栏,侧翻于高速公路护坡上,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明军、李娟当场死亡,乘车人陈云珍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陈云珍被送往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罗龙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云珍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陈云珍构成伤残九级。
法院认为,原告陈云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司机罗龙华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创兴公司作为肇事车的所有权人和客运主体,即雇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财保公司依照与被告创兴公司之间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陈云珍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