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高金有)
请人运输柑桔去广州卖,却在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又没有及时保存证据,诉请赔偿货物损失被驳回。10月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熊恒绿要求被告周宽吉赔偿柑桔损失3296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熊恒绿于2010年11月9日在金坪华侨农场新民分场购买了33600斤柑桔,打电话吉水南门信息货运部联系到被告周宽吉驾驶的赣DC0188号货车,约定运费3100元。被告周宽吉在货物运输介绍单上签了字,并于2010年11月10日上午拿着该货物运输介绍单开车到金坪华侨农场新民分场给原告装运柑桔。上午装好货,下午发车,原告未随车同行。11日4时30分,被告周宽吉驾驶的货车行驶在大广高速公路上时撞上高中坤驾驶的皖KC8979半挂平板货车,造成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周宽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高中坤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赶到现场,第二天请人请车将货物运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合同,但双方已实施了货物运输行为,本案应属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对诉请的货物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当时货物损失多少,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定损评估,或者由交警部门在双方当事人在场情况下对损坏的柑桔进行清点、过磅、登记,然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然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上午就请人请车将柑桔运到东莞销售。原告说柑桔损坏严重,诉请的货物损失32960元没有依据,法院无法予以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这一诉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