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杰 龚伟)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卓明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8月2日上午,家住慈利县的被告人易新邀约被告人卓明刚一起到外地盗窃摩托车,卓表示同意。当日12时许,二人携带撬锁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临澧县佘市桥镇,看见该镇一网吧前停有一辆蓝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决定盗窃,并利用在该网吧上网之机撬该摩托车,但未得逞。下午3时许,二人又窜至该镇殷家村,趁人不备将停放在该村一经销店旁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推走,后藏匿于该村老堰组一草丛里,准备等天黑后再来推走摩托车。随后,二人返回网吧继续上网时,因形迹可疑,被告人卓明刚在接受临澧县公安局佘市桥派出所民警盘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了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新、卓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新、卓明刚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易新、卓明刚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