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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煤炭销运公司经理受贿2.9万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11 11:00: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0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企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万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9年春节前,万金平利用担任丰城矿务局建新矿销售科长的职务之便,在煤炭销售过程中,为煤炭代理商谋取利益,收受该代理商送的好处费计人民币2万元,其中,2000元用于销售科的科室开支,万金平实得1.8万元。

    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万金平利用担任江西煤炭销运公司副经理、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之便,在材料采购业务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收受该供应商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金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万金平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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