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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不属于借贷 风险需自己承担
发布时间:2011-10-11 14:43: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丁吉生 程慕蓉)
10月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资金纠纷案。由于原告黄中良向被告广昌昌丰公司汇款注明为投资款,且黄中良兼任公司董事长,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得知被告公司前景红火,正准备开发山场,并有可能获得国家扶持。2010年11月26日,原告汇款30万元到被告公司帐上,借给被告使用。后原告得知被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原告的款项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因此要求被告归还此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黄某与被告广昌昌丰公司自愿协商投资事宜,于2010年11月26日汇款30万元到被告公司账户,汇款用途注明为投资款,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投资款收据。2010年12月25日,被告召开会议对公司股东成员及各股东出资进行确定,并决定成立董事会,原告黄某被推举为公司董事长。同日,公司的公章、企业法人执照等进行了移交,各股东均在会议上签字认可,但未及时办理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随后,公司租赁470余亩山场,进行了前期投入。被告认为原告资金属入股,不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增为被告公司股东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电子汇兑凭证、投资款收据均注明为“投资款”,结合证人的庭审证言及被告提交的2010年12月25日公司股东会议记录、移交单,可以认定原告已实际投资,参加了被告公司的股东大会,参与了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原告应认定为被告公司新增股东。所以,原告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实为投资款。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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