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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不慎摔伤 起诉超市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1 14:46: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火星 郑尚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胡辉萍因摔伤损失共计89084.04元,由被告江西洪客隆鄱阳百货投资有限公司赔偿66813元。(扣除已支付的21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5813元)。

    2010年12月1日下午,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从二楼下扶梯前往一楼生鲜区途径茶叶专柜前一处斜坡时摔倒,被告单位立即派人送原告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骨外踝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21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347.54元。

    被告公司辩称,在该处已张贴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只要合理注意即可避开,自己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他顾客均未在此发生摔倒现象,不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大型超市经营者,应当确保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被告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商场内摔倒受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购物时对地面状况未加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不够,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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