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浇地水坑溺死三岁孩童 未设防护屋主判赔
发布时间:2011-10-12 10:2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江开荒赔偿原告江利民、吴剑英因其子死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0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于1993年开始为了建房洗石灰在自家门前水泥坦右角菜园地里挖了一个水坑,后该水坑用于浇灌菜园地,并一直保留。2011年3月2日下午,原告吴剑英带其三岁儿子到被告邻居家中打牌,期间,原告儿子在被告家门口戏玩时,不小心掉进被告挖的水坑,当时被告大门上锁无人在家。同村村民发现后立即将孩子捞起来,并拨打120急救,待救护车到来后确认孩子已死亡。于是两原告以被告自家菜园地水坑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致其儿子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6924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双方均有责任。原告吴剑英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只顾自己打牌,没有看管好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在其房屋旁边菜园地私自挖坑后,没有及时填埋,也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