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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代购门票收取钱款 代购不能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1-10-12 10:24: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以能购买欢乐中国行门票为由收预付款71920元,后无力购得门票,不退清预付款被诉至法院。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红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飞腾公司购买门票预付款人民币21920元,承担银行利息2680元,合计24600元。

    在2008年11月期间,中央电视台欢乐中国行走进丰城市文艺晚会来丰城演出,熊红英以能购买门票向飞腾公司发出口头要约。飞腾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熊红英表示承诺,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帐向熊红英汇款71920元,且约定门票数量,即1780元的门票28张、1480元的门票6张、880元的门票15张,合计人民币71920元。由于熊红英无力购得门票,飞腾公司与熊红英多次交涉退款事宜,熊红英于2009年4月4日退回飞腾公司购买门票预付款50000元,剩余预付款21920元至今未能退回飞腾公司,为此,酿成纠纷,飞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熊红英归还门票预付款21920元及银行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熊红英欠原告门票预付款2192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故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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