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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机器绞伤致残 雇主被判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1-10-12 10:29: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邹国根、陈平仔应赔偿原告丁华元各项损失47325元。
法院查明,2011年4月1日,原告丁华元在被告开办的米粉厂工作时不慎受伤,致原告丁华元住院治疗18天,康复治疗25天。原告住院期间的陪护、吃饭均由被告负担。后经司法鉴定,丁华元系机器绞伤致左手食、中、环、小指完全断伤已构成重伤乙级,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开办的米粉厂在试营业中,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具备个体户工商资质。故被告雇请原告在米粉厂从事加工米粉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生产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属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较为妥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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