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财保湘乡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约定,对被告周健造成原告廖久久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廖久久人民币71861.67元;对于被告周健垫付给原告廖久久的20113.07元,原告廖久久应返还被告周健人民币20113.07元(此款在被告中财保湘乡公司履行义务时履行)。
2011年4月2日10时20分左右,周健驾驶自有小车在上塘镇建行门口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误将64岁的行人廖久久撞倒致伤。尔后,廖久久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出院时医嘱:全体三个月,视情况扶拐下地渐行功能锻炼,门诊随访。住院81天,花去医疗费17063.07元和CT费1050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周健负事故全部责任,廖久久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廖久久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十级,占全残的10%;后续治疗费8000元。周健为廖久久垫付了18113.07元医药费和 2000元护理费。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周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其车在被告中财保湘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被告中财保湘乡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廖久久支付保险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