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琛)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四车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原告的损失共计币151310.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0655.3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0655.335元。
2011年1月29日15时10分许,章韶夫驾驶赣CG603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李小燕、晏小莹)沿320国道由上高往万载方向行驶,行经320国道929KM+300M处时,在超越任喜明驾驶同方向行驶的粤B145X6号轿车(车载其妻况凤香、其子任文博、其女任怡茹,亲戚况国宗)过程中相刮撞后驶至道路左侧,与两部对向驶来的车辆(阳冬梅驾驶的赣CN5688轿车、黄文秀驾驶的赣CV7861二轮摩托车)相撞后翻车,造成李小燕死亡,黄文秀、章韶夫、晏小莹、阳冬梅、任喜明、况凤香、任文博、任怡茹八人受伤,公路护栏、石市宁家村民小组排水沟受损及四车严重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丰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第2011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1、章韶夫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任喜明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3、阳冬梅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原则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4、黄文秀、李小燕、晏小莹、况凤香、任文博、任怡茹、况国宗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小燕被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29日死亡。原告因李小燕的死亡所引起的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101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法适当,被告章韶夫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任喜明和阳冬梅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法律效力,相关责任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各肇事车辆都已投保,所以由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