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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翻围墙致残 学校疏于管理当赔
发布时间:2011-10-13 13:39: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杜鹃)   10月1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校学生私翻围墙致残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彭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30%即3.15万元,彭某自己承担70%即7.35万元。

    2011年2月16日晚自习下课后,就读于红星学校八年级的彭某想外出,因后门已锁,便爬上学校围墙向外跳时受伤。当时因疼感不强,彭某到网吧游戏,第二天凌晨才回到家中。2月17日早6:10学校例行晨跑时老师点名才发现其不在,于是其班主任便与其母亲联系得知其已经回家。17日上午,原告母亲带其就医,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伤残八级。

    彭某认为红星学校作为寄宿学校,未对其人身安全予以监护和保障,致使其脱离监管翻墙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红星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红星学校辩称,学校及彭某的班级已就不准翻跃围墙等安全事项进行了教育,且彭某已满15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在晚上9:30就寝后违反校规擅自翻墙外出受伤,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学校并非其监护人,且已尽了管理、教育义务,故请求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作为红星学校的寄宿学生,在正常的学习、生活期间翻墙外出,一夜不归,学校第二天才发现,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彭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翻跃围墙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在学校已进行了不能翻跃围墙的安全教育后依然翻墙,且在摔伤后不及时要求救治,反而徒步十余里到网吧玩至第二天凌晨,延误并加剧了伤情,对其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故综合彭某和学校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的案情,彭某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30%,彭某自己承担70%。因彭某尚处于义务教育期,故其要求的误学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彭某的其他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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