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2011年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李红艳166016.51元;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李红艳17184.81元,被告兰剑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兰剑垫付的87383.06元,原告李红艳应返还被告兰剑70198.25元。
201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兰剑受雇驾驶被告公交公司普通客车在105国道上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丰城电视塔路口时,将横过公路的原告李红艳撞倒致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兰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红艳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7天,花去医疗费87383.06元,该款由被告兰剑垫付。经司法鉴定,原告李红艳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兰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受雇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因此,被告公交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兰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应先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20%绝对免赔。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